【专家速答】欧盟MDR法规下,证明医疗器械等同性应当满足哪些关键要求?

2025-09-10 来源: drugdu 97

【滴度医贸网专家回答】

 

在欧盟MDR法规框架下,证明医疗器械等同性需从技术特征、生物学特征和临床特征三大维度构建论证体系,确保申报器械与已上市器械在安全性、性能及临床效果上无显著差异。以下是具体要求及分析:

一、技术特征:确保功能原理与使用条件的一致性

使用条件相似性

申报器械与已上市器械需在类似条件下使用,即安全性和临床性能无显著临床差异。例如,血糖仪在不同医疗机构(如三甲医院与社区诊所)或面对不同患者群体(如老年与年轻糖尿病患者)时,测量准确性、稳定性需保持一致。

法规依据:MDR要求遵循《MEDDEV 2.7.1 Rev4》指南,明确技术特征使用条件的相似性标准。

软件算法等同性

若器械包含软件(如驱动或影响器械使用的算法、独立医疗软件),需证明其功能原理、临床性能和预期目的与已上市器械相似。例如,智能心脏监测设备若基于相同心率监测算法,即使硬件配置不同,仍可满足等同性要求。

例外情况:仅用于器械配置的非医疗目的软件(如设备配置工具),无需证明等同性,但需确保不对安全性或性能产生负面影响。

二、生物学特征:材料安全与释放特性的双重验证

材料与物质一致性

申报器械需使用与已上市器械相同的材料或物质,且与人体接触的组织或体液类型、接触方式和持续时间相似。例如,外科缝合线或心脏支架的材质成分需完全一致。

物质释放特性:需具备类似的降解产物和可浸出物特性,即使原材料相同,加工、设计或使用环境差异也可能导致释放特性变化,需通过测试验证。

生物安全性评估标准

采用ISO 10993系列标准进行生物评价,涵盖细胞毒性、植入后局部反应、遗传毒性等长期风险评估试验。例如,植入式器械需通过植入后局部反应试验,确保材料生物相容性。

特殊要求:对于由拟引入人体的物质组成的器械(如可吸收缝合线),物质需完全相同,并符合指令2001/83/EC附件I的规定。

三、临床特征:用户能力与临床条件的精准匹配

用户类型一致性

申报器械与已上市器械需面向相同类型的用户,包括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或非专业人员(如患者自我使用)。需评估用户能力或知识对安全性、临床性能的影响。例如,家用医疗设备需考虑非专业用户的使用便捷性。

临床条件与目的等同性

需满足“相同的医疗条件、性别和使用期限”,包括疾病严重程度、阶段、使用部位及人群特征(如年龄、解剖学、生理学)相似。例如,治疗泌尿系统疾病的器械需针对男女解剖差异设计,并验证临床效果一致性。

关键性能相似性:需证明申报器械与已上市器械在预期临床效果和相关关键性能(如治疗成功率、并发症发生率)上无显著差异。

四、特殊场景的附加要求

含药医疗器械(III类)

若申报器械含辅助药物,需与已上市器械制造商签订合同,确保持续全面访问技术文档,以验证药物释放特性及安全性。

多器械组合等同性

申报器械不得通过组合不同器械的部分特征声称等同性,需与每个等同器械在技术、生物和临床特征上完全一致。

五、等同性证明的核心逻辑

无显著临床差异:所有论证需围绕“申报器械与已上市器械在安全性和性能上无显著差异”展开,任何差异均需通过科学数据(如临床前试验、文献数据)证明其合理性。

文件完整性:需提供技术规格、设计图纸、生物评估报告、临床数据等文件,形成完整证据链,以支持等同性声明。

总结

欧盟MDR法规通过技术、生物和临床特征的严格论证,确保医疗器械等同性的科学性与合规性。制造商需结合具体产品特性,系统梳理与已上市器械的差异点,并通过标准化测试和数据分析证明无显著临床差异,从而满足MDR合规要求,顺利进入欧盟市场。

责编: editor
分享到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