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-01-15
来源: drugd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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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滴度医贸网专家回答】
在欧盟CE注册过程中,关于“医疗器械等同性证明”,制造商应当注意以下要求:
一、等同器械的确定
等同器械的选定:制造商可以确定一个以上与待评估器械等同的器械,但每个等同器械在所有列出的技术、生物、临床特征方面都应与待评估器械等同。
等同性证明:每个等同器械的等同性都应在临床评估报告中进行充分的调查、描述和证明。制造商不得使用不同器械的不同部件以声称与待评估器械的等同。
差距分析:制造商应进行差距分析,以评估所有的临床显著差异,确定器械在MDR(医疗器械法规)下安全性、技术、生物和临床特征方面的临床显著差异程度,是否与等同器械的临床性能相同或相似。
二、临床评估与等同性
临床证据水平:制造商应规定并证明必要的临床证据水平,以证明其符合相关的通用安全和性能要求。该水平的临床证据应适当,与器械特点及其预期用途相匹配。
等同性论证:等同性的考虑应以适当的科学论证为基础,制造商应适当调查和记录技术、生物学和临床特征,充分识别并披露两种器械之间的差异。
临床调查:对于植入类器械和III类器械,应进行临床调查,除非该器械是通过对同一制造商已销售的器械进行修改而设计,并且能够根据MDR证明其等同性。对于其他类型的器械,若制造商希望声称等同,也应遵循相应的规定和程序。
三、文件与报告要求
技术文件:制造商需要编制和维护技术文件,包括产品的设计和性能描述、制造和控制过程、风险评估和管理、临床数据等,以证明产品符合CE的要求。
临床评估报告:临床评估报告应详细描述等同器械的确定过程、等同性证明、差距分析等,以及所收集和分析的临床数据。
符合性声明:制造商需要起草符合性声明,并在其中描述产品的符合性情况,包括与等同器械的等同性证明。
四、其他注意事项
认证机构的选择:制造商在选择认证机构时,应确保其具有进行医疗器械等同性评估的资质和能力。
法规更新与遵循:制造商应密切关注欧盟医疗器械法规的更新和变化,确保产品的等同性证明符合最新的法规要求。
沟通与协作:与认证机构和监管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,及时解决在等同性证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。
综上所述,在欧盟CE注册过程中,关于医疗器械等同性证明的要求是多方面的,包括等同器械的确定、临床评估与等同性、文件与报告要求以及其他注意事项。制造商应严格按照这些要求进行操作,以确保产品的等同性证明符合欧盟法规的要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