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专家速答】体外诊断IVD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要求,中国与欧盟有哪些不同(差异)?

2026-03-16 来源: drugdu 41

【滴度医贸网专家回答】

 

中国与欧盟在体外诊断(IVD)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要求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分类规则、符合性评价路径、技术文档要求、质量管理体系、临床评价、上市后监督与追溯等方面,以下是详细介绍:

一、分类规则

中国:基于风险,将IVD产品分为Ⅰ、Ⅱ、Ⅲ类。分类规则相对明确,以详细的《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》作为参考。

欧盟(IVDR):基于风险,将IVD产品分为A、B、C、D类(风险由低至高排列)。分类规则更为精细、更趋于严格,遵循附录VIII规则。IVDR一大关键变化是大量以往按照IVDD可自我声明的产品,现已被归入更高风险等级,需要NB公告机构的介入。例如,针对传染病、血源筛查、肿瘤标志物等产品,绝大部分均被划分为C或D高风险类别。

二、符合性评价路径

中国

备案(Ⅰ类产品):向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。

注册(Ⅱ/Ⅲ类产品):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提交注册申请;流程涵盖“检验(型检)→临床评价→注册申报→技术审评→行政审批→获证”;Ⅲ类产品和部分Ⅱ类产品必须开展临床试验(除非产品被纳入豁免目录)。

欧盟(IVDR)

符合性声明DoC:所有产品均必须签署该声明。

公告机构介入:除A类非无菌外,B、C、D类产品均需经由公告机构开展符合性评估,评估方式包括文件审核、技术文档审核、质量体系审核等;临床证据要求极高,需提供详细的性能评估报告PER,涵盖科学有效性、分析性能、临床性能数据,新产品或高风险产品通常需要临床性能研究;境外制造商需指定欧盟授权代表。

三、技术文档要求

中国:需提交注册申报资料,包括综述资料、主要原材料研究、生产工艺、分析性能评估、稳定性研究、临床评价等,具备相对固定的格式和目录要求。

欧盟(IVDR):需建立技术文档,要求与我国注册资料类似,但更强调“持续更新”与“全生命周期管理”。特别强调性能评估报告PER,IVDR核心要求,为综合性文件,需持续更新;上市后监督PMS计划与报告,要求更系统化。

四、质量管理体系

中国:必须符合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及其附录的要求。国家药监局会开展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(通常针对Ⅲ类产品和部分Ⅱ类产品),通过后方可获证。

欧盟(IVDR):必须建立符合EN ISO 13485:2016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。公告机构NB会开展质量体系审核(通常为现场审核),作为签发CE证书的前提条件。

五、临床评价

中国:通过临床试验或同品种比对的方式完成临床评价,具有明确的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》、《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》。

欧盟(IVDR):性能评估是核心概念,包括科学有效性(证明标志物与临床状况的关联性)、分析性能(灵敏度、特异性、精密度等)、临床性能(临床灵敏性、临床特异性等);要求更高水平的临床证据,更趋于要求开展前瞻性临床性能研究,特别是针对C、D类产品;同品种比对的接受门槛更高。

六、上市后监督与追溯

中国:要求建立上市后监督体系,包括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、产品追溯等;执行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》。

欧盟(IVDR):要求极其严格,构成IVDR另一核心。上市后监督计划PMS Plan和上市后性能跟踪计划PMPF Plan为强制要求;必须向EUDAMED数据库报告严重不良事件、产品召回、安全纠正措施、性能研究结果等;唯一标识UDI系统强制实施,用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追溯。

责编: edito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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